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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依前二條申請經營許可,其營業項目為殯葬設施經營業者,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殯葬設施依法啟用之證明文件。
二、殯葬設施所有權之證明文件。殯葬設施土地或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應檢附殯葬設施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過半數,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半數之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但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三、商品或服務項目及契約書。
依前二條申請經營許可,其營業項目為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應另檢附殯葬禮儀服務能力說明書,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相關證照。
二、商品或服務項目及契約書。
三、價金或收費基準表。
四、專任禮儀師名冊。但未達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項一定規模者,免附。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殯葬禮儀服務業具一定規模者,應置專任禮儀師,始得申請許可及營業。
禮儀師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證書之申請或換(補)發、執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於前項辦法施行後定之。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民國 106 年 07 月 27 日 )
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經營許可:
一、營業項目為殯葬設施經營業,應向設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二、營業項目為殯葬禮儀服務業,應向公司或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或商業名稱。
二、申請人及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
三、營業項目。
四、本公司或商業所在地;設有分公司或分支機構者,其所在地。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應記載之事項。
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應檢具之相關文件,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指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及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有選任董事者應檢附董事名冊,商業屬合夥者應另檢附合夥契約。
二、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或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
三、營業據點產權證明文件影本。營業據點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應檢附使用同意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應檢附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