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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禮儀師管理辦法 EN
依本辦法取得禮儀師證書者,始得以禮儀師名義執行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業務。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具有禮儀師資格者,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殯葬禮儀之規劃及諮詢。
二、殮殯葬會場之規劃及設計。
三、指導喪葬文書之設計及撰寫。
四、指導或擔任出殯奠儀會場司儀。
五、臨終關懷及悲傷輔導。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項目。
未取得禮儀師資格者,不得以禮儀師名義執行前項各款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