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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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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有第十一條規定或其他因故不能出席之情形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者,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
第 11 條
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審議。
本會委員有前項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本會得要求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