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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自行申請或經推薦為研究員者,應於司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其申請資格提出下列資料備審:
一、最高學歷證明文件。
二、工作經歷證明文件。
三、研究成績證明文件。
四、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明文件。
司法院於書面審查合格後,得擇優口試聘用之。

研究員應由司法院就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辦理公開甄選:
一、國內外研究院所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
二、國內外研究院所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於公私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工作二年以上,確有成績。
三、國內外研究院所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
四、國內外研究院所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有相關之研究產出或其他重要成績,足認適任本會研究員。
前項甄選,除接受自行申請外,亦得由下列機關(構)或人員推薦:
一、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構)或研究單位。
二、政府核准設立之大學校院或公私立研究機關(構)之相關教學或研究單位。
三、本會委員及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