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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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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4 條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1.
裁判字號:
70 年台上字第 575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10 月 30 日
要旨:
上訴人辯稱其犯罪地點在美國,依刑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不適用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規定處罰,經查上訴人違反監護權人即自訴 人之意思,擅將陳某帶回臺灣定居,所犯和誘罪為繼續犯,其侵害自訴人 監護權之犯罪行為至提起自訴時仍在繼續中,依刑法第四條規定犯罪之行 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上訴人犯 罪行為既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自得依刑法規定追訴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