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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EN
法院進行遠距審理前,應確認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受審理端處所及陳述人之時間可配合辦理。
商業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08 日 ) EN
陳述人聲請於其所在處所進行遠距審理者,法院行遠距審理前宜審酌下列事項:
一、與審理端法院之遠距審理設備通聯狀況。
二、陳述人所在處所能否提供法院必要之協助。
三、陳述人能否自由陳述。
四、其他足以影響真實發現或審判公平之情事。
法院認為前項聲請不適當者,得利用陳述人所在地設有遠距審理設備之其他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或其他適當處所行之。
法院進行遠距審理時,得指定所屬人員至受審理端處所協助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其他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