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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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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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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法第五條所稱公證文書如下:
一、公證書及依本法第八十六條視為公證書一部之附件。
二、認證書。
公證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
EN
第 5 條
公證文書應以中國文字作成之。但經當事人請求時,得以外國文字作成。
前項文書以中國文字作成者,必要時得附記外國文字或附譯本。
以外國文字作成公證文書或就文書之翻譯本為認證之公證人,以經司法院核定通曉各該外國語文者為限。
第 86 條
依前條規定所為之附件,視為公證書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