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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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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EN
第 4 條
民法親屬編關於婚約之規定,除第九百七十三條外,於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訂之婚約亦適用之。
修正之民法第九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所訂之婚約並適用之。
1.
裁判字號:
廢
22 年上字第 25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親屬編關於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之規定,依親屬編施行法第 四條於該編施行前所訂之婚約亦適用之,故父母為子女訂定婚約,雖在親 屬編施行之前,該婚約對於子女亦無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