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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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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4 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98 條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
EN
第 7 條
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