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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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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一般安全查核及特殊安全查核,除第二條第三款人員之一般安全查核由資安院辦理外,均由數位部辦理。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院)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董事、監事。
二、院長、副院長。
三、依定期或不定期契約聘僱之人員。
第 3 條
資安院人員應接受一般安全查核,擔任附表所列職務之資安院人員,並應接受特殊安全查核。
資安院新增、刪除或修正須辦理特殊安全查核之職務,由資安院報請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核定公告後辦理之。
資安院應將擔任第一項附表及前項公告所列職務之人員名單送交數位部;更新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