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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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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EN
第 4 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所定之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2 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