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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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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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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大法官按第二條所定之會議決定之次序輪流擔任審查會主席,並輪流值月處理相關事務。
廢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
第 2 條
每屆大法官於就任時及每年度終結前舉行之會議,應預定年度事務之分配、代理次序及開會時之席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