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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檔案法施行細則 EN
各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經該管機關核准,將檔案運往國外者,應先以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並經管理該檔案機關首長核定。
前項檔案如屬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並應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檔案法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 EN
檔案非經該管機關依法核准,不得運往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