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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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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EN
第 4 條
機關辦理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採購,應先確認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總統業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且該採購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確有緊急處置之必要。
前項核准文件應記載本法招標及決標規定中因緊急處置得不適用之條文;其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本法之規定。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第 105 條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一、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二、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
四、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其招標、決標另有特別規定者。
前項之採購,有另定處理辦法予以規範之必要者,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