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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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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N
第 4 條
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屬勞務採購。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並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
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第 5 條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
前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體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