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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總動員法
本法稱國家總動員業務,係指左列各款而言:
 一 關於國家總動員物資之生產、修理、支配、供給、輸出、輸入、保
   管及必要之試驗、研究業務。
 二 關於民生日用品之專賣業務。
 三 關於金融業務。
 四 關於運輸、通信業務。
 五 關於衛生及傷兵、難民救護業務。
 六 關於情報業務。
 七 關於婦孺、老弱及有必要者之遷移及救濟業務。
 八 關於工事構築業務。
 九 關於教育、訓練與宣傳業務。
 十 關於徵購及搶先購運之業務。
 十 一 關於維持後方秩序並保護交通機關及防空業務。
 十 二 其他經政府臨時指定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