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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本院所屬公務員經指派延長辦公時間加班,連同第二條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延長辦公時數,連同第二條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七十小時:
一、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
二、為辦理重大專案業務、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
三、其他有必要特別延長辦公時數之情形。
經各機關評估確有業務特殊需求,其延長辦公時數上限,除報經本院同意得再予調整外,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二百四十小時,不受前項之限制。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 )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公務員(以下簡稱本院所屬公務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日辦公時數為八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四十小時,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日。但本院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品質原則下,得於維持每週辦公總時數不變之範圍內,調整所屬機關每日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