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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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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EN
第 4 條
申請提供第二條以外之加選服務者,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 )
EN
第 2 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提供電子檔案轉置(製)及媒體銷毀等技術服務,其收費標準如附表一。相關申請程序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