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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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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組織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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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監察院組織法
EN
第 4 條
監察院設審計部,其職掌如下:
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
三、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收支及審定決算。
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考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效能。
六、核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之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審計部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60 條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