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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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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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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第 4 條
研究所(處)依本院組織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置助理、研究助理、助研究員、副研究員及研究員,並得依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置特聘研究員。各級研究人員之資格,依本規程之規定。
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升等及特聘之審議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聘審要點)由院務會議另定之。
研究所(處)依本院組織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置技術助理、研究助技師、研究副技師及研究技師。各級研究技術人員之資格及聘任審議程序由院務會議另定之。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
第 14 條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置所長一人,並得置副所長一人至二人,在籌備設所期間,置籌備處主任一人,並得置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均由院長聘任。
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研究助理及助理五等,由研究所所務會議通過,提交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請院長聘任之。但各研究所提聘研究助理及助理,得委由本院人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聘任。
各研究所於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聘請通信研究員、兼任研究員或兼任副研究員。
第 15 條
中央研究院因各研究所學術發展需要,得在前條研究人員以外,置特聘研究員,其資格由本院定之。
前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研究所籌備處亦適用之。
第 18 條
中央研究院得置研究技術人員。
研究技術人員分為研究技師、研究副技師、研究助技師及技術助理四級。
前項各級人員之新聘、續聘及升等規則,由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