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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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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第 4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1.
裁判字號:
95 年判字第 56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款對捐贈公立教育機關之財產為不計入贈 與總額之租稅優惠,係基於政府稅收本即須挹注作為公立學校等公立教育 機關之經費,而透過民間捐贈亦可達到相同施政目的之考量;故該款所稱 公立教育機關自係指中華民國政府依法令須挹注經費之公立教育機關,而 不及於大陸地區之公立教育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