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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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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399 條
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財產權,並應交付金錢者,其金錢部分,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67 條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第 368 條
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但出賣人已提出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出賣人得請求買受人提存價金。
第 369 條
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
第 370 條
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者,其期限,推定其為價金交付之期限。
第 371 條
標的物與價金應同時交付者,其價金應於標的物之交付處所交付之。
第 398 條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