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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儲能系統電路導線過電流保護應依第一章第十節規定辦理。儲能系統電路之保護裝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應依第一章第十節規定及儲能系統之額定決定,且不得低於依前條第一款計算所得最大電流之一.二五倍。
二、用於儲能系統直流部分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為經設計者確認用於直流電路,且有適用於直流之額定電壓、電流及啟斷容量者。
三、儲能系統直流輸出電源端應裝設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限流型過電流保護裝置。但儲能系統經設計者確認已有直流輸出之限流型過電流保護裝置者,得免裝之。
四、熔線二側均有電源者,其二側應裝有隔離設備,使能與所有電源隔離。
五、儲能系統之輸入及輸出端點距離所連接之設備超過一.五公尺,或該端點引接之電路穿過牆壁或隔板,該儲能系統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儲能系統電源電路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定電路之最大電流:
(一)儲能系統之名牌應標示其額定電流。套件型或整套型之匹配組件,若於現場組裝成系統者,應標示組裝成系統後之額定電流。
(二)變流器輸出電路最大電流應為變流器連續輸出電流之額定值。
(三)當變流器在最低輸入電壓下產生額定功率時,變流器輸入電路最大電流應為變流器連續輸入電流之額定值。
(四)當變流器在最低輸入電壓下產生額定功率時,變流器輸出至用電設備電路最大電流應為變流器連續輸出電流之額定值。
(五)直流至直流轉換器輸出最大電流應為該轉換器連續輸出電流之額定值。
二、儲能系統供電至負載之配線系統,其幹線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前款規定之額定電路電流,或儲能系統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值之較大者。
三、單相二線式儲能系統輸出至被接地導線或中性線,及三線式系統或三相四線式Y接系統之單獨非被接地導線,其最大不平衡中性線負載電流加上儲能系統輸出額定值,不得超過被接地導線或中性線之安培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