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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電動車供電設備額定值,電壓為單相一二五伏、電流為一五安或二○安,或此系統部分經設計者確認適合安全充電,且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十、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十一及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十八規定,得以附插頭軟線連接。其他所有電動車供電設備應為永久連接,並牢靠固定。
電動車供電設備之帶電組件不得暴露。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當電動車連接器從電動車輛脫離時,電動車供電設備應有互鎖,以啟斷電動車連接器及其電纜之電力。但額定電壓為單相一二五伏及電流為一五安或二○安之可攜式附插頭軟線連接者,不在此限。
電動車供電設備或設備之電纜連接器總成,受到拉扯時可能導致電纜破裂或電纜與電力連接器脫離,並露出帶電組件者,應採自動斷電方式將電纜及電動車連接器斷電。但用於單相額定電壓為一二五伏及電流為一五安或二○安插座之可攜式附插頭軟線連接者,不在此限。
屋內場所包括整體、附加與獨立之停車場或車庫、封閉地下型停車構造物及農業用建築物等裝設電動車供電設備規定如下:
一、位置:電動車供電設備應位於可直接連接至電動車輛處。
二、高度:電動車供電設備之耦合裝置應設於離地面高度四五○公厘或一八英寸以上,一.二公尺或四英尺以下處。但經設計者確認為安全充電之場所者,不在此限。
三、不需通風:電動車輛使用非開放式蓄電池,或電動車供電設備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七第二款規定,並經設計者確認可用於建築物內充電而不需通風者,不需設置機械式通風。
四、強制通風:電動車供電設備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七第三款規定,並經設計者確認可用於建築物內充電,並須通風者,應設置機械式通風。通風應同時具有進氣及排氣設備,且應永久裝設於建築物內供外面空氣引入或排出口。僅經特殊設計之正壓通風系統得用於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建築物或區域。同時可被充電之全部電動車輛,其每部之最小需要通風量依下列規定擇一辦理:
(一)符合表三九六之十八~一或表三九六之十八~二之規定。
(二)依下列公式計算最小需要通風量:
1.單相:
(伏)(安)
通風(立方公尺/分鐘)=──────
1718

(伏)(安)
通風(立方英尺/分鐘)=──────
48.7
2.三相:
1.732(伏)(安)
通風(立方公尺/分鐘)=────────
1718

1.732(伏)(安)
通風(立方英尺/分鐘)=────────
48.7
(三)電動車供電設備通風系統由合格人員設計,作為建築物總通風系統整體之一部分者,最小需要通風量得以符合工程研究之計算決定。
五、依前款規定設置之機械式通風設備,其供電電路應與電動車供電設備電氣連鎖,且於電動車充電週期內保持通電。電動車輛之供電設備,其插座額定電壓為單相一二五伏、電流為一五安及二○安,應裝設開關,且機械式通風系統應透過供電至插座之開關為電氣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