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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接地電極系統規定如下:
一、交流系統:應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導線之裝設應符合第二十七條規定。
二、直流系統:
(一)應符合第二十六條規定,導線之裝設應符合第二十七條規定。於非接地系統應有接地電極導體(線)連接至接地電極供金屬箱體、管槽、電纜及暴露設備之非載流金屬組件接地用。
(二)共同接地電極導體(線)得供多個變流器使用。共同接地電極及其引接導體(線)之大小應符合第二十六條規定。引接導體(線)應以熱銲或經設計者確認用於接地及搭接設備之連接器,連接至共同接地電極導體(線)。
三、兼具有交流及直流之系統:直流及交流被接地導線間未直接連接而設置之直流接地系統應以下列方法之一搭接至交流接地系統:
(一)個別直流接地電極系統搭接至交流接地電極系統:交流與直流系統間搭接跳接線之線徑,以既設交流接地電極導體(線)及依第二十六條規定選定之直流接地電極導體(線)二者中較大之大小為準。直流接地電極系統導體(線),或搭接至交流接地電極系統之搭接跳接線,不得替代任何交流設備接地導體(線)。
(二)共同直流及交流接地電極:符合第二十六條規定大小之直流接地電極導體(線),從標示為直流接地電極之連接點佈放至交流接地電極。若交流接地電極為不易觸及,直流接地電極導體(線)係與交流接地電極導體(線)連接,並以經設計者確認用於設備接地及搭接之不可回復式壓接接頭或熱熔接方式作接續。此直流接地電極導體(線)不得替代任何交流設備接地導體(線)。
(三)結合直流接地電極導線及交流設備接地導線:無接續或不可逆接續之結合接地導線,從標示直流接地電極導線之連接點,沿交流電路導線,佈放至關聯交流設備之接地匯流排。此結合接地導線線徑依第二十六條規定線徑中之較大者,且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施工。
(四)採用前二目之方法時,既設交流接地電極系統應符合第一章第八節規定。
四、前款不適用於交流太陽光電模組。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接地及搭接導線之大小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特種接地
(一)變壓器容量五○○千伏安以下接地電極導線應使用二二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二)變壓器容量超過五○○千伏安接地電極導線應使用三八平方公厘以上絕緣。
二、第一種接地應使用五‧五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三、第二種接地:
(一)變壓器容量超過二○千伏安之接地電極導線應使用二二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二)變壓器容量二○千伏安以下之接地電極導線應使用八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四、第三種接地:
(一)變比器二次線接地應使用三‧五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二)內線系統單獨接地或與設備共同接地之接地引接線,按表二六~一規定。
(三)用電設備單獨接地之接地線或用電設備與內線系統共同接地之連接線按表二六~二規定。
接地系統應依下列規定施工:
一、低壓電源系統接地之位置應在接戶開關電源側之適當場所。
二、以多線式供電之用戶,其中性線應施行內線系統接地。
三、用戶自備電源變壓器,其二次側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採用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
四、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其接地導線之一端應妥接於接地極,另一端引至受電箱、表前開關箱或接戶開關箱任擇一處,再由該處引出設備接地連接線,施行內線系統或設備之接地。
五、三相四線多重接地供電地區,用戶低壓用電設備與內線系統共同接地時,其自備變壓器之低壓電源系統接地,不得與一次電源之中性線共同接地。
六、接地導線應使用銅導體,包括裸線、被覆線、絕緣線或匯流排。個別被覆或絕緣之設備接地導線,其外觀應為綠色或綠色加一條以上之黃色條紋者。
七、一四平方公厘以上絕緣被覆線或僅由電氣技術人員維護管理處所使用之多芯電纜之芯線,在施工時於每一出線頭或可接近之處以下列方法之一做永久識別時,可做為接地導線,接地導線不得作為其他配線。
(一)在露出部分之絕緣或被覆上加上條紋標誌。
(二)在露出部分之絕緣或被覆上著上綠色。
(三)在露出部分之絕緣或被覆上以綠色之膠帶或自黏性標籤作記號。
八、低壓電源系統應按下列原則接地:
(一)電源系統經接地後,其對地電壓不超過一五○伏,該電源系統除第二十七條之一另有規定外,必須加以接地。
(二)電源系統經接地後,其對地電壓不超過三○○伏者,除另有規定外應加以接地。
(三)電源系統經接地後,其對地電壓超過三○○伏者,不得接地。
(四)電源系統供應電力用電,其電壓在一五○伏以上,六○○伏以下而不加接地者,應加裝接地檢示器。
九、低壓用電器具及其配線應加接地者如下:
(一)低壓電動機之外殼。
(二)金屬導線管及其連接之金屬箱。
(三)非金屬導線管連接之金屬配件如配線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或配置於金屬建築物上,或人員可觸及之潮濕場所者。
(四)電纜之金屬被覆。
(五)X線發生裝置及其鄰近金屬體。
(六)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之其他固定式用電器具。
(七)對地電壓在一五○伏以下之潮濕危險處所之其他固定式用電器具。
(八)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移動式用電器具。但其外殼具有絕緣保護不為人所觸及者不在此限。
(九)對地電壓一五○伏以下移動式用電器具使用於潮濕處所或金屬地板上或金屬箱內者,其非帶電露出金屬部分需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