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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太陽光電電源及太陽光電輸出電路之設備接地導線大小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一般規定:線徑應符合第二十六條規定,且須為二.○平方公厘或一四AWG 以上。
二、無接地故障保護:每條設備接地導線之安培容量,至少應為該電路導體(線)考慮溫度及導管內導線數修正後安培容量之二倍。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接地及搭接導線之大小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特種接地
(一)變壓器容量五○○千伏安以下接地電極導線應使用二二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二)變壓器容量超過五○○千伏安接地電極導線應使用三八平方公厘以上絕緣。
二、第一種接地應使用五‧五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三、第二種接地:
(一)變壓器容量超過二○千伏安之接地電極導線應使用二二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二)變壓器容量二○千伏安以下之接地電極導線應使用八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四、第三種接地:
(一)變比器二次線接地應使用三‧五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二)內線系統單獨接地或與設備共同接地之接地引接線,按表二六~一規定。
(三)用電設備單獨接地之接地線或用電設備與內線系統共同接地之連接線按表二六~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