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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太陽光電系統電壓超過五○伏二線式系統之其中一條導線,及雙極系統之中間抽頭導線,應直接被接地,或採其他方法使達到等效之系統保護,且採用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該用途之設備。但符合前條規定之系統者,不在此限。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非接地型太陽光電電源及輸出電路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併入太陽光電系統運轉:
一、隔離設備:所有導線均具有本節第三款規定之隔離設備。
二、過電流保護:所有導線均依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二十八規定,設有過電流保護。
三、接地故障保護:具有接地故障保護裝置,或符合下列規定之系統:
(一)接地故障偵測。
(二)接地故障顯示。
(三)自動隔離所有導線,或使連接至故障電路之變流器或充電控制器自動停止供電至輸出電路。
四、太陽光電電源導線係以非金屬外皮之多芯電纜或導線裝設於管槽內,或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太陽光電配線之暴露單芯導線組成。
五、非接地型蓄電池系統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六十第七款規定。
六、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非接地型之變流器或充電控制器。
前項太陽光電電源之帶電及非被接地電路可能暴露者,每個接線盒、連接盒、隔離設備及裝置應標示下列字樣:
┌───────────────────────┐
│警告 │
│小心!觸電危險! │
│本太陽光電系統之直流電路導線未被接地,可能帶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