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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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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390 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1.
裁判字號:
28 年渝抗字第 5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判決經宣告假執行者,除附有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之條件外,自得即為執 行。
2.
裁判字號:
廢
17 年抗字第 3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宣告假執行之判決,不必待其確定,債權人即可據以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