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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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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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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 39 條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辦理統計業務之稽核及複查,其重點如下:
一、統計方案及計畫之實施情形。
二、統計資料編製及發布之時效。
三、原始資料與編製結果之確度。
四、統計內容之完備程度。
五、統計名詞定義、分類及代碼等一致性規定之執行情形。
六、統計方法與技術之適當程度。
七、統計相關文件與資料之管理。
八、統計資料之提供與應用。
九、其他應行稽核及複查之事項。
統計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第 22 條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得稽核及複查各該政府所屬機關之統計業務。
中央主計機關得稽核及複查地方政府之統計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