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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其僑居國外之遺族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戶籍已遷出至國外者,依前條及下列規定,申請亡故退休人員個人專戶賸餘金額或原投保年金保險保證金額餘額:
一、親自回國申請者,應提出入出境資料。
二、委託國內親友代為申請者,應提出委託人簽名或蓋章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之委託書或授權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依規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或委託書或授權書係於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提出之文件為外文者,應併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後,其遺族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一次領回或按月支領個人專戶賸餘金額時,應以該退休人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認定其請領資格。
前項所定遺族申請一次領回或按月支領亡故退休人員個人專戶賸餘金額之程序,規定如下:
一、遺族應填具申請書,檢同遺族系統表、遺族代表領受同意書及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送原服務機關彙送審定機關審定後,通知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發給。
二、遺族拋棄領受權者,應出具拋棄同意書,送原服務機關彙送審定機關辦理。
三、遺族為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申請並應出具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四、退休人員有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情形者,由其原服務機關檢同死亡證明書,向審定機關申請審定。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後,其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投保之年金保險未提供遺族繼續領取者,其遺族於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請領年金保險保證金額扣除已領取定期給付總額後之餘額(以下稱年金保險保證金額餘額)時,比照前二項規定向保險業提出申請。但於年金保險契約已約定者,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