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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EN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運作過程中,應維持其防止排放或洩漏設施之正常操作,並備有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
前項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連線者,運作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偵測設施並與主管機關連線。
前二項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之設置、構造、操作、檢查、維護、保養、校正、記錄頻率、連線方式、紀錄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撤銷、廢止登記或撤銷、廢止其許可證:
一、違反依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二、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而擅自運作。
三、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四、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其運作風險投保責任保險。
五、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變器材、偵測與警報設備之設置、構造、操作、檢查、維護、保養及校正之管理規定而污染環境。
六、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且污染環境;未依同條第五項規定負責清理。
七、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令其限期清理,屆期不清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撤銷、廢止登記或撤銷、廢止其許可證:
一、依第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有記錄、申報、保存或報告義務,而未記錄、申報、保存或報告。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申請登記而擅自運作。
三、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險標的、保險契約項目、最低保險金額、保險內容及文件保存之管理規定或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積極預防致發生事故、未指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專業應變機關(構)。
五、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變器材、偵測與警報設備之設置、構造、操作、檢查、維護、保養、校正、記錄頻率、連線及紀錄保存之管理規定。
六、違反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運送時之標示、安全裝備、事故處理之管理規定。
七、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許可證檢測類別或依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測人員資格、在職訓練、檢測許可證有效期限、資料提報及執行業務之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