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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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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EN
第 39 條
工會依本法第四十七條改正理事、監事名額或任期者,應於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章程時,一併議決其改正實施之屆次及期日。但工會理事、監事任期於本法施行日前屆滿者,不得改正任期。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47 條
本法施行前已組織之工會,其名稱、章程、理事及監事名額或任期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最近一次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時改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