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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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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EN
第 39 條
未經病人同意者,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於嚴重病人,應經其保護人同意。
精神照護機構於保障病人安全之必要範圍內,設置監看設備,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應告知病人;於嚴重病人,並應告知其保護人或家屬。
精神衛生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精神醫療機構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病人病情穩定或康復,仍予無故留置。
二、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條第一項保護病人權益規定。
三、醫療機構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將嚴重病人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四、精神照護機構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全日住院病人擅自離開該機構時,未通知病人之家屬或保護人,或病人行蹤不明時,未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