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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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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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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宿管理辦法
EN
第 39 條
交通部辦理下列事項,得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
一、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為民宿登記證格式之規定。
二、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受理地方主管機關陳報資料。
三、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舉辦或委託有關機關、團體辦理輔導訓練。
四、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獎勵或表揚民宿經營者。
五、依第三十六條規定,進入民宿場所進行訪查及對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六、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地方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督導考核。
民宿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
EN
第 14 條
民宿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民宿名稱。
二、民宿地址。
三、經營者姓名。
四、核准登記日期、文號及登記證編號。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民宿登記證之格式,由交通部規定,地方主管機關自行印製。
民宿專用標識之型式如附件一。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民宿專用標識之型式製發民宿專用標識牌,並附記製發機關及編號,其型式如附件二。
第 21 條
民宿登記事項變更者,民宿經營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地方主管機關應將民宿設立及變更登記資料,於次月十日前,向交通部陳報。
第 33 條
民宿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六個月每月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經營收入統計等資料,依式陳報地方主管機關。
前項資料,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次月底前,陳報交通部。
第 34 條
民宿經營者,應參加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有關機關、團體辦理之輔導訓練。
第 35 條
民宿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維護國家榮譽或社會治安有特殊貢獻。
二、參加國際推廣活動,增進國際友誼有優異表現。
三、推動觀光產業有卓越表現。
四、提高服務品質有卓越成效。
五、接待旅客服務週全獲有好評,或有優良事蹟。
六、對區域性文化、生活及觀光產業之推廣有特殊貢獻。
七、其他有足以表揚之事蹟。
第 36 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進入民宿場所進行訪查。
前項訪查,得於對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時實施。
民宿之建築管理與消防安全設備、營業衛生、安全防護及其他,由各有關機關逕依相關法令實施檢查;經檢查有不合規定事項時,各有關機關逕依相關法令辦理。
前二項之檢查業務,得採聯合稽查方式辦理。
民宿經營者對於主管機關之訪查應積極配合,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 37 條
交通部為加強民宿之管理輔導績效,得對地方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督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