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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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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郵政法
EN
第 39 條
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1.
裁判字號:
41 年台非字第 4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1 年 08 月 08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三項之罪,依郵政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衹以有 供自己或他人連續使用之意圖,與塗用膠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於郵票、 明信片或特製郵簡之印花上之行為,即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三項處斷 ,殊不以有該條項所定塗抹郵票上註銷符號之行為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