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EN
民間機構依第六條第三款規定依法申請自行規劃參與交通建設,應擬具土地使用計畫、興建營運計畫、財務計畫及其他法規規定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並按規定時間依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經自行或政府協助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後,始得依法興建、營運。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 EN
本條例適用之對象,以民間機構依下列方式之一參與前條交通建設為限:
一、由政府規劃之交通建設計畫,經核准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及營運其一部或全部者。
二、由政府興建完成之交通建設,經核准由民間機構投資營運其一部或全部者。
三、由民間機構自行規劃之交通建設計畫,經政府依法審核,准其投資興建營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