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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EN
設施經營者於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而以轉讓方式處理時,受讓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經指定應申請許可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依第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二、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依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前項受讓人申請持有者,應依第七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轉讓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讓與人與受讓人應共同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
前項申請轉讓放射性物質,應另檢附運送說明相關文件。
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或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設施經營者,申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轉讓時,得免附前項文件。
使用應申請許可之密封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應於申請輸入或轉讓時,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其安裝涉及屏蔽工程者,審查合格發給安裝許可;未涉及屏蔽工程者,應於主管機關發給輸入或轉讓許可後,檢附第二項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查及檢查合格後,發給使用許可證:
一、經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
二、相關操作人員證明文件影本及在職證明。
三、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未涉及屏蔽工程者得免附屏蔽規劃。
四、輻射防護計畫及輻射安全作業守則。
五、符合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規定者,應提送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影本。
六、使用附表一第一類或第二類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提送保安計畫。
前項申請人取得安裝許可後,始得依核准之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平面圖及屏蔽規劃進行安裝工程。工程完竣後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查及檢查合格後,發給使用許可證:
一、輻射安全測試報告(以下簡稱測試報告)。
二、符合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提送密封放射性物質擦拭測試報告(以下簡稱擦拭報告)。
三、密封放射性物質,應提送放射性物質原始證明文件影本。
使用應申請登記備查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申請人應於申請輸入或轉讓時,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其安裝涉及屏蔽工程者,審查合格後發給安裝許可;未涉及屏蔽工程者,應於主管機關發給輸入或轉讓許可後,檢附第二項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同意登記:
一、經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
二、相關操作人員證明文件影本及在職證明。
三、場所平面圖及屏蔽規劃。未涉及屏蔽工程或符合第十六條第二款者得免附屏蔽規劃。
四、輻射防護計畫。
前項申請人取得安裝許可後,始得依核准之場所平面圖及屏蔽規劃進行安裝工程。工程完竣後三十日內,應檢附下列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同意登記:
一、放射性物質原始證明文件影本。
二、測試報告。
三、符合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提送擦拭報告。
使用應申請登記備查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申請人應於安裝工程完竣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及下列資料,送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同意登記:
一、經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名稱及證號。
二、相關操作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名稱及證號。
三、測試報告相關資料。
四、輻射防護計畫。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申請持有許可:
一、未能於第三十條規定期限內完成安裝或改裝者。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輸入或轉讓,於到貨後無法進行安裝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申請人應於第三十條規定期滿前三十日或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到貨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審查合格後,發給持有許可;放射性物質審查及檢查合格後,發給持有許可:
一、持有原因。
二、輻射防護計畫。
三、存放場所。放射性物質應提送存放場所之平面圖及屏蔽規劃。
四、符合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提送擦拭報告。
前項持有許可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
設施經營者得於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持有許可期滿前六十日至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二項各款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