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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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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EN
第 39 條
申請商標權之移轉登記者,應由商標權之繼受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移轉契約或其他移轉證明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權利繼受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國籍或地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有代表人者,其姓名或名稱。
二、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登錄字號及住居所或營業所。
三、商標註冊號數。
前項申請,應按每一商標各別申請。但繼受權利之人自相同之商標權人取得二以上商標權者,得於一移轉申請案中同時申請之。
1.
裁判字號:
廢
48 年判字第 1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2 月 31 日
要旨:
申請註冊之商標尚在審定公告異議審查階段者,即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三十 九條所謂未經辦結之件,於商標法修正施行後,凡未經辦結之件,應適用 修正之商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