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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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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39 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民營事業,指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項目具有工業區申請編定、開發、租售或管理等業務,實收資本
額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
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
六條及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公民營事業,指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
司,其營業項目具有工業專用港經營業務,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五千
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