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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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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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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
EN
第 39 條
票券金融公司發行公司債之總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四規定之限制。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28 條
(刪除)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第 247 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之餘額。
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前項餘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