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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 EN
存保公司辦理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事項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及預算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
違背前項規定之支出,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
政府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或交換,均須依據本法所定預算程序為之。
政府非依法律,不得於其預算外增加債務;其因調節短期國庫收支而發行國庫券時,依國庫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