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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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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票據法
EN
第 39 條
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於背書人準用之。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
EN
第 29 條
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但得依特約免除擔保承兌之責。
前項特約,應載明於匯票。
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