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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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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39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所定須計畫歷練其某種經歷者之調職,係指以計畫調任歷練某種職務者,以達培育軍官士官經歷完整之目的。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7 條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職:
一、編制、編組變更或任務需要。
二、為調節專長盈缺需要。
三、依經歷管理需要。
四、任期屆滿或工作績效優良。
五、入學受訓或訓畢分發。
六、地區輪調。
七、任職不當。
八、已晉任高階或預定計劃晉任。
九、人地不宜或工作不力。
十、經國軍醫院鑑定久病不癒、受傷或身心障礙致不能服行現職。
十一、其他重大原因必須調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