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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 EN
測繪業自行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復業時,亦同。
測繪業歇業時,應於歇業後三十日內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並辦理廢止登記;屆期不送繳註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註銷其登記證並公告之。
國土測繪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 EN
測繪業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之處分。
測繪業未能監督其測量技師依簽證規則簽證,致有簽證不實之事實者,依前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