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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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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39 條
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告之前應舉辦公聽會就土地分配初步成果,向農民說明並聽取其意見。辦理公告土地分配結果時,應檢附左列圖冊一併公告:
一、土地所有權人原有土地與新分配土地對照清冊。
二、重劃前後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對照清冊。
三、應予集中公開標售土地清冊。
四、抵費地清冊。
五、重劃前地籍圖重劃後土地分配圖。
六、地價區段圖。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對照清冊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承墾人、他項權利人及限制登記名義人。
農地重劃條例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25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理土地分配完畢後,應即將分配結果,於重劃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重劃區之適當處所公告之,並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承墾人與他項權利人。
前項公告期間為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