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條例 EN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並責令恢復原狀:
一、未經許可,私自變更重劃農地之使用者。
二、違反依第九條規定之公告,致妨害農地重劃之實施者。
三、以占有、耕作、使用或其他方法,妨害農地重劃計畫之實施者。
農地重劃條例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 EN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時,得同時公告於一定期限內禁止該重劃區內土地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禁止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