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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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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N
第 39 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定之常年會費標準,準用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商業團體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 59 條
各級商業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於章程中訂定之。
二、公司、行號會員繳納之常年會費,應以不超過各團體會員繳納常年會費之最低金額為準,於章程中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