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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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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39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請領生育給付者,其應備之書件如下:
一、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嬰兒出生證明書。但死產者,應檢附醫療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助產士之證明書。
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所定出生證明書。
被保險人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第 24 條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後分娩。
二、參加保險後早產。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分娩或早產者,其請領生育給付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