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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前項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09 月 24 日
要旨:
分配表異議之訴,僅以對分配表所列金額之計算及分配之次序有不同意者 為限。此觀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自明。若對分配表 所列之債權主張不存在,應另行提起確認之訴,非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所 能救濟。至若未為參與分配之聲明,執行法院逕行列入分配表分配,如認 為不當,則屬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聲明異議之範疇。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09 月 18 日
要旨:
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係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五款所規定之執行名 義,法院據以執行,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自得就拍賣抵押物賣得之 價金作成分配表,除該抵押權人及其他有優先權者外,按其債權額數平均 受償。至對分配表之異議,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僅債權人始得為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