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事訴訟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39 條
本節之規定,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1.
裁判字號:
71 年台聲字第 1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準用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書記 官迴避者,與聲請推事迴避同,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果訴訟程序 業已終結,書記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 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