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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本節之規定,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準用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書記 官迴避者,與聲請推事迴避同,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果訴訟程序 業已終結,書記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 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